三,新设计的国家住房制度
必须解决8大问题,否则将名不符实
李开发认为,一是城市化过程中已经有3-4亿农民进城以后的住房问题,农民进城后原住地土地荒芜与住房闲置及留守儿童问题;二是现有城市百分之八十的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问题;三是解决城市之间人口流动就业的居住问题,四是解决城市管理与户籍制度之间的矛盾,原住地管不着,就业地管不了。五是在不同规模城市中申购保障性住房的标准问题;六是对多套住房持有或投资的甄别与调控措施与管理;七是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给与成本问题;八是现实住房状况与新住房制度衔接问题。不解决这八大问题,就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国家住房建设制度。
四, 修改稿有创新但不在于理论,
最注重适合国情,切实可行
李开发告诉记者,最大的差别,一是2009版只有建议方案,但是没有解读,导致误读的不少。兹事体大,由于方案作为文件,是超浓缩本,字字有玄机,内涵非常丰富,不解读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为此2010版专门提供了解读本;二是不能光思考如何正确,光思考如何与外国房地产调控理论接轨,更重要的切合中国国情,要有可行性认证,历史上众多成功的方案之所以获得认可,就在于不仅提供方案,还提供了可行性认证。三是既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也要考虑先富起来的阶层;要注重适度与合适,兼顾大多数阶层的利益,争取更广泛的理解与认同。四是要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尽量保证其支付能力。五是要最大限度地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困难。六是核心,就是整个建议稿的内容要以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与整个国家的改革进程相吻合,不能另来一套。
五,以中央政府已经出台文件为准绳
住房制度建议稿力求方案正确稳妥
李开发解释到,在建议稿2009版中,提出了农村的宅基地制度的科学内涵,要将解决农民住房的保障体系的原理引进城市,有的专家认为是要改变国有土地制度,其实完全是误导。本建议稿强调,让中国九亿农民享有住房保障的宅基地制度,其特点是农民建房,只有成本,没有税收,因此九亿农民有房住,也没有住房领域的腐败与房价问题。农民的住房保障是通过宅基地制度来实现的。城市居民与农民是平等的。农民的住房保障制度覆盖了中国60%以上的人口,当然也可以并且应当能覆盖城市,适用于城市,城市居民享受基本住房保障的核心就是成本价。
建议稿深入研究政府文件,使得句句有来源,与国家现行政策相吻合。比如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提法就是来源于国务院的红头文件:1998年国务院的23号文件与34号文件。文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构成,即保本微利。
国发(1998)23号文件指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
该文件指出:“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在国发(1998)34号中,提出:“要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4项因素成本为基础计算。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租售价格;必要时,政府也要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
李开发告诉记者,1998年的这两个国务院文件是经过广泛深入讨论和调查研究决定的,它凝聚了大批学者专家意见,参考了国外房地产调控政策,是本建议稿中关于保障性住房成本构成与定价标准的来源。它体现着党和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政策的一致性,非常权威,掷地有声。这为本建议稿的政策可靠性、现实可操作性提供了颠扑不破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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