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效益。西部地区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工程区农户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均收入有了显著提高。据有关数据,2000年,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685元,到2006年增加到2588.37元,增长53.61%。这样的变化主要得益于林业经济,大力开发林下资源,发展非木质产业,另外,一些地区还依托森林资源,开展生态旅游,这些都为农民带来了丰厚的收入,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
(3)社会效益。天保工程木材停伐减产,西部工程区森工企业50%以上的职工下岗。富余职工普遍得到妥善安置,有10多万个采伐职工转向了森林管护,参与专业队管护和承包管护,实现了“砍树人”向“护林人”的转变;有4万多人参加了公益林建设,由“采伐者”变成“造林者”;有31万个职工自愿进行一次性安置,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还有大批职工走上了开发林区资源,进行二次创业的道路。天保工程实施以后,种苗工程建设、森林防火工程建设、科技支撑建设和其他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加强。这些工程建设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扩大了就业机会,拉动了社会总需求,繁荣了地区经济,增强了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天保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天保工程的实施,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工程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1)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利用和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森工企业原来主要以木材采运为主,企业绝大部分收入和利润来源于木材生产。在实施天保工程以后,一部分企业全面停止木材采伐,一部分企业大幅度调减木材产量,企业的主营方向由采运为主转向以管护和营林为主,木材支撑的经济格局被打破,而替代产业还难以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直接导致利润的大幅度下降。
(2)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了一定影响。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过去的主要产业是木材生产,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木材。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由于木材生产量的调减直接影响到以林业为支柱产业和“木头财政”的地区经济指标和财政收入,与此同时,天保工程实施后,森工企业的改革、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富余人员的安置又由地方政府负责,更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
(3)对林农生活的影响较大。首先,天保工程政策对国有森工企业和职工考虑较多,对划入工程区的集体林、个体林没有政策和资金支持,工程区林农没有从政策中得到补偿,其收入受到较大影响。其次,天然林的禁伐和严格的封山禁牧,降低了森林对农民的生存供给,使其经济行为、生产活动和生活需要与森林和林地剥离,收入相应减少。例如,乡镇木材生产及相关企业包括运输业、饮食等服务业就业机会减少、食用菌的种植原料受限制、放牧被禁止等。
(4)对职工就业的影响。20世纪60~70年代发展了一系列森工企业和林业局,随着林区的开发,人口增长过快,国有林区人口已由开发初期的不足100万人,发展到现在的500多万人。并且由于林区交通闭塞,文化教育水平落后,劳动力素质不高,人口压力和就业形势本来就非常严峻,实施天保工程后,森工企业停伐减产,出现了更多的富余劳动力,加上每年还要新增一部分劳动力,使得林区的劳动力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
4.解决对策
(1)进一步创新森林保护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农村集体林管护,在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群众自治管护组织,借鉴过去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实行群众共管机制,实现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监管的群众共管组织。
(2)进一步推进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体制改革。明确森工局的长远发展方向,并进行科学定性定位。加快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社会负担剥离。加快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障,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进一步加快林区后续产业发展。拿出发展职工自营经济的指导意见和相关的政策扶持措施,搞活林场企业的闲置资产,在提高林地生产力上做文章,加快森林旅游的发展,积极探索兴林富民的新路子。
(4)进一步探索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新机制。变单一的保护为保育结合,变单一的经营林木为综合经营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前提下,编制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方案,把投资和政策扶持与经营措施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完善造、采、育相关的配套政策,推进天保工程人工林采伐试点。
(5)完善天保工程政策。地方政府要出台相关措施,完善与天保工程紧密相关的政策,要多层次、多渠道地解决天保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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