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年内,消费者以《反垄断法》为利器,向石油电力价格、电信资费、火车票价格等事涉垄断的定价、规定发难,却屡屡受挫。就在《反垄断法》实施的当月,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北京市一中院以该案超过诉讼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漫长的博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教授薛克鹏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基本符合预期,不可能马上起到太大的作用,这需要一个各方面的适应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年来,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态度比较积极,也做了很多工作。商务部相较于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表现较为抢眼,主要是已经实际处理了一部分案件,有的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较大反响。”王晓晔表示。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6月底,商务部收到100多项经营者集中申报,正式受理了58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已审结46起,其中无条件批准43起,附条件批准2起(比利时英博啤酒公司收购美国AB啤酒公司、日本三菱丽阳收购英国璐彩特);禁止集中1起(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
在商务部就附条件批准和禁止集中的三起案件裁定作出后,英国《金融时报》即发表文章表示,中国已经发出正式通告,中国不会容忍滥用垄断权力,至少是在产业界。对于这三项裁定我们予以慎重关注,它们表明,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国商务部是认真的。不过,文中也指出,中国的裁定不大透明,裁定的详细程度还不及其他竞争监管机构。
在立法方面,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商务部还制定、公布了一系列内部工作规则,包括《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流程图》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等。
王晓晔表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这是非常令人欣慰的,因为这是执行《反垄断法》非常关键的一个法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准备出台一些实施细则,特别是针对《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我个人认为,法院配合反垄断法的执法是非常好的事情。”
“总的来说,与经济生活中普遍的垄断现象相比,我们的执法机关处理的案子比较少,执法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许,执法机关已经在调查,但是,这种调查即不能是关着门调查,也不能是无限期的调查,应该及时公布,让大家了解执法机关为百姓做了些什么。”王晓晔如是说,“希望执法机关在未来的反垄断执法中,能够不负百姓的期望,能够对明显的垄断行为及时给予重拳。”(魏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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