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旱灾中,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非常大,除了上述的抗旱措施外,条例还规定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农业干旱?
答:干旱主要是气候原因造成的。今年的干旱形成于麦苗返青时节,恰好与农业生产的关键时刻重合,使得今年的干旱在农业生产领域产生的影响比较突出。考虑到干旱对农业生产影响以及当前农业抗旱中暴露出来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缺乏有效的维护和管理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水利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设施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干旱缺水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地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二是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研发、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旱灾发生时,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问:条例对灾后恢复有哪些规定?
答:灾后恢复是抗旱减灾、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环节。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旱情缓解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是旱情缓解后,水利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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