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教授,你好,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你好,跃军。
主持人:
王教授,海南在14年前进行了燃油费的改革,从目前情况来看,效果如何,有哪些利弊值得总结?
王琳:
对于政府而言,燃油税的改革首先是使得行政的效能大大地提高,并且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因为我们知道,在海南实行燃油税之前,是有四种公路的规费来分别进行征缴,那么在征缴的过程当中,行政的执法部门包括公路部门跟交管部门,他们面对的征收对象是成千上万的车主,实行燃油税以后就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因为燃油税是在加油站来统一地征收,所以执法的成本大大地降低,行政效能也随之而提高。
对于消费者而言,燃油税的这样一个改革,消费者也是一个直接的受益者,至少在通行的效率上也大大地提高,我们知道在海南开车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优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脚油门踩到底,在海南的全岛没有一家收费站,也没有任何的过桥过路费。
主持人:
在整个的实施过程当中,您刚才提到很多相应的利的方面,有没有一些弊的方面值得我们现在来总结?
王琳:
当然也有了,因为在1993年海南省动议来提出燃油费的时候,就面临这样一个立法空白的问题,当时的公路法还没有修改,所以当时海南市首先是以政府的名义颁布了一个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办法,这样一个征收办法在我们看来,它是一个政府的规章,它不是一个我们所说的由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这样一个费的征收或者是之后的费改税的征收,事实上是缺乏一个法律依据的,就是没有一个立法的先行,而对于全国而言,海南省这样一个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全国如果要实行燃油附加税的改革必须要实行立法的先行,我们所说的立法必须是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给国务院,或哪一个具体的部委所制订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主持人:
您刚才有提到在改革试点当中,应该说降低了政府的执法成本,同时消费者也得到了应有的好处,那么从交通部门来讲呢?从公路的建设投资方来讲呢?给他们带来些什么呢?
王琳:
海南的情况是这样,因为当时还不存在一个费改税,因为1993年实行的还只是燃油费,所以当时没有把这样一个费用的征收来转移给税务部门,当时海南一个做法就是取消了原有的一个公路局,取消了原来所有的过桥过路费的征集部门,而成立了一个新的机构,这个机构叫做海南省交通规费征集局,所以回避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由费过渡到税的问题,部门利益在海南事实上是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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