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环境管理
旅游区对旅游资源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在新建、扩建资源开发项目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专家审查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旅游建设项目方面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在旅游项目建设时必须实行“三同时”的国家规定,即旅游项目建设的主体工程必须与环境保护的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实施验收。否则不准项目开工建设,以避免由于旅游项目的开发而造成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抓环评,严把准入关。各级环保和旅游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要对各类旅游开发规划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和内容;要根据国家和地方对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对生态旅游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对旅游区内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对旅游线路设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规划和项目设计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抓监测,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加强对旅游区各类活动的生态影响监察;及时掌握旅游区生态环境变化,发布生态环境信息,指导生态旅游活动开展。对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开发活动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环境监管和监测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对旅游区建设、施工、经营中与环境相关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审查把关,同时督促有关环评和监测机构积极主动为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提供服务。要对生态敏感的旅游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时评估旅游生态环境状况,发布相关信息。
加强检查、督促、引导、交流工作。各级旅游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所辖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对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旅游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办。
4、加强相关法规建设
有关各方要联合制定并颁布生态旅游管理的相关法规,以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对生态旅游各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逐步规范生态旅游建设、生态旅游市场和生态旅游行为。
制定和颁布标准,开展生态旅游认证。鉴于目前对生态旅游的理解认识不同,生态旅游形式多种多样,建设活动多种多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态旅游市场混乱。应通过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相应的标准,对生态旅游形式和内容进行规范。再通过试点示范,推广生态旅游认证,推动生态旅游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需要抓紧制定的生态旅游相关标准包括:生态旅游通则、生态旅游区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生态旅游扶贫试验区标准、旅游企业社会责任通则、旅行社生态旅游产品标准、生态旅游者行为规范等。
继续加强生态旅游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加快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形成基本完善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一些地方性法规,以促进发展各具特色的区域性可持续发展模式和道路。
做好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关生态旅游发展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现行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使用权(产权)流转制度、旅游经营管理制度等,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态旅游管理制度体系。
提高全社会的公共监督和法制化管理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注意发挥新闻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注重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尽快提高社会大众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5、做好试点示范
加强生态旅游的试点示范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进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通过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一批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形成集管理、政策、技术、机制于一体的示范体系,围绕生态旅游发展领域的重大问题,开展政策、战略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实践。
通过典型区域和领域的试点示范,解决地方旅游业普遍遇到的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问题,形成不同类型的生态旅游发展模式,并向周围其他地区辐射推广。
生态旅游示范工作主要从区域发展、社区发展和企业发展三个层次展开。
选择不同生态环境和资源禀赋类型的区域,进行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旅游示范区,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当地群众脱贫致富。
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城镇、乡村,试点国家和地方两级生态旅游扶贫实验区,探索推进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促进新农村建设。
抓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广泛推广生态友好理念,通过绿色节能技术优化组合和综合集成,建立一批生态旅游发展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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