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详解之申请程序篇
两级审核两级公示,摇珠打分轮候
据介绍,此次两个试行《办法》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简要说来就是采取两级审核和两级公示制。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受申请并初审,区国土房管局复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在社区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在市国土房管局网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重新调查核实。
此外,还实行申请对象对自己申请情况进行承诺的制度,降低对申请对象审核的行政成本。
在此次《办法》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方法都采取了摇珠同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不论是申请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市房改办住建办都会将取得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评分内容包括在穗年限、婚龄、收入等指标;评分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细则详解之租住及购买方式篇
廉租房:双特困户租金每平方米1元
廉租住房保障有三种方式:实物配租、租房补贴、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收。
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超过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已经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经适房:价格为同一期开发住房基准价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住建办拟定或由相关单位报物价部门审批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细则详解之退出机制及监管篇
廉租房:骗取保障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如果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之后,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以及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被保障者应该主动申请退出,退出时户籍同时迁出。
取消廉租房保障时,受保障人有一年的过渡期。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外,应当同时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另外,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市房改办住建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经适房:不满5年转让,须由政府回购
此次《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未办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内容会在此轮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注记。
按照《办法》规定,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在购得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此外,购得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对象也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在其房地产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对于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同时,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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