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 以立法协调理顺体制机制
从行政区经济走向区域经济,可以通过立法来促进机制体制的理顺,进而促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减少和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在昨天的研讨会上,这个颇有新意的建议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样本:太湖治污急需流域管理
太湖蓝藻的暴发,使得苏浙沪三地面临了共同的危机:水环境污染。而太湖治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很多问题,恰恰是长三角谋求联动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共防、共治、共保、共建、共享”太湖,成为了本次调研的一个专项课题。
市政协在报告中指出,在太湖流域水环境问题上,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出现了边界之争、利益和资源之争,缺乏有效的流域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而体制机制不顺的背后,则是相关法规的不完善。据了解,即使是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太湖管理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太湖水面开发利用的管理,尚不能涵盖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所涉及的社会发展领域的问题;此外,排污权分配指标及交易也缺乏统一的法律基础,并且由于目前流域水体已不具备纳污容量而流于形式。
剖析:法制、制度协调区域发展
以法制协调区域发展不乏先例:在美国,为了促成阿巴拉契亚区13个州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该区域于1965年制订了《阿巴拉契亚开发法案》,奠定了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在我国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于2006年7月签定了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三地将进行立法上的协作。
今年6月,苏浙沪在上海签署了《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建设协作备忘录》,在制度保障区域联动发展上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从整体而言,从法制和制度的层面来推动长三角联动发展的力度还不够。据介绍,既有的三地地方性法规、规章都直接调整着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事项,但有些规定之间互相冲突,有些规定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些法规筑起了合法的制度壁垒,使得三地的资金、技术、知识、信息等可流动要素在区域经济发展进程中流转不畅。
以太湖治污为例,太湖流域污染严重的一大重要原因是目前达标排放的标准定得偏低,因此要治污必须提高太湖周边地区的环保标准,实行更严格的区域环保制度,这就需要三地共同作出立法和执法努力来强制执行。
建言:先行搭建框架协议
市政协在报告中提出,长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立法协调,基础性的工作是建立三地共同认可的框架协议;但搭建这样的框架协议,必须解决三地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机制。从当前情况来看,市政协建议,以三地的生态利益共享和补偿的制度化为切入点,先行先试区域立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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