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利改革和管理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水利改革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的大方向和总体目标,并从水利的特点出发,加快推进水利各项改革,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制度创新,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使关系水利发展全局的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得到加强,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高,为推进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和制度保障。 25
(一)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发展
——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初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基本完成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初始水权;在总结试点经验和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制订水权制度实施意见。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培育水权转让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全面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明晰各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制订行业及产品用水定额。明确政府与用水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建立公众参与水量分配、水质监测、水价制定等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流域管理体制改革。以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为目标,完善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解决职能不合理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不严等问题。逐步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科学决策、分工负责的权威、高效、协调的流域管理机制,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行流域综合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市场竞争机制,推行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现形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水资源开发权许可机制,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获得水资源开发权。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和中央与地方投资事权,统一规划,加强协调,严格管理,整体推进,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调动社会投资于水利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投资保障机制。完善政府水利投资的管理制度和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水利投资行为,完善水利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权责,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资产范围,实施分级监管和分级享有所有者权利;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落实资产监管的主体和职责;完善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探索建立水利国有资产分类管理体制,规范运作,对以非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国有资产,逐步建立授权管理、权责明确、补偿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着力降低运行成本和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其社会公益性功能的实现;对以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国有资产,要按照政企、政资职责分开等原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实现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资源性水利国有资产,按照依法取得、依法使用的原则,由有关占有使用单位加强管理和控制,合理、节约、高效利用;研究构筑有效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和创新水利国有资产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规范和落实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经费来源,开展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标,推进管养分离和合同管理,积极培育维修养护企业和市场,探索采用招投标等形式择优聘用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主体。
——农村水利改革。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工作。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努力把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增加投入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在民主协商并保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基础上,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推进产权流转;改革灌区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灌区灌溉设施的产权,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骨干工程,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完成改革,属于农民的灌区田间工程,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民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对工程的建设、维护、用水、交费等各方面进行自主管理;完善占用基本农田灌溉设施的补偿机制。 27
——水价改革。建立充分反映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有利于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机制。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水资源费支出管理;对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和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调整力度,控制地下水超采。按照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市场竞争、用水户参与的原则,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供水价格,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切实加大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促进再生水利用。在充分考虑农业用水特殊性和强化供水单位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逐步调整农业供水价格;改革灌区水价制定方式和水费计收方式,规范水价秩序,接受群众监督,促进节约用水、农业发展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专栏5 水利改革主要任务
水资源管理体制
——初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基本完成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初始水权;规范水权转让市场
——全面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流域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科学决策、分工负责的权威、高效、协调的流域管理机制,实行流域综合管理
——规范和界定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事权与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与投融资体制
——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推行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等市场取向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实现形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水资源开发权许可机制
——建立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扩大水利投资渠道和规模
——完善政府水利投资的管理制度和项目决策机制
——完善水利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明晰产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出资人职责范围
——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权责明确、补偿合理
——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政企、政资职责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资源性水利国有资产:依法取得、依法使用
——完善水利国有资产考核与监管制度
农村水利改革
——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完善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
——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推进产权流转
——改革灌区管理体制,推行管养分离,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扩大自主管理范围
——完善占用基本农田灌溉设施的补偿机制
水价改革
——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提高征收标准
——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改革灌区水价制定方式和水费计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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