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防灾减灾。根据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洪泛区以及规划保留区,进行洪水风险分析,在试点的基础上,编制七大江河干流重点地区、重点蓄滞洪区的洪水风险图,编制重点山洪灾害防护区山洪灾害风险图。进行洪水风险评估,制定洪水风险区土地利用规划,建立规避、控制、分散风险的机制,探索建立洪水保险制度。制订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完善蓄滞洪区运用管理与补偿办法。修订和建立相关法规,明晰中央与地方、流域与区域的河道管理事权。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规划治导线,完善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洪水影响评价制度、规划同意书制度,制订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加强防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基本完成大江大河部分重要河段和重要支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开展洪水资源利用研究和试点。编制抗旱预案和干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加强抗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抗旱减灾组织体系。
——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化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强用水、排水的计量和管理,加强水文测报,完善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制度。建立水文、气象信息资源公开、共享制度。依法推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和取水许可制度。建立合理的水库移民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完善和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完善水利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和各类建设主体间的制衡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健全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调控、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水务运行与发展机制。实行水务行政管理与水务经营管理分开,政府从直接监管向更多的间接监管转变,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制定并监督检查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标准和价格,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和委托代理制度,规范水务市场。 30
——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立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激励机制,完善计划用水制度和节水绩效考核制度,鼓励节水产业发展,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和标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完善节水管理的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对水源工程建设、供水、用水等各个环节的节水管理,加强农业节水,重点推进火电、冶金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抓好城市节水工作。鼓励开发和利用雨洪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传统水源。
完善以水功能区管理为基础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核定水域纳污总量,制定分阶段控制方案,依法提出限排意见。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和重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水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制定地下水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地下水超采。制定南水北调工程用水条例和东、中线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采及保护方案。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保护管理条例,建立安全保障技术标准体系,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研究制定河流健康指标及评价体系,加强河流生态系统的监测,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保证河流生态用水,建立水利工程有利于生态的调度和运行模式。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推进生态修复,严格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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