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作的关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提出,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此外,合并此前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草案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最低限额指标的实施。
草案还提出,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保障电网安全。
有必要指出的是,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是主要是通过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全额收购的规定。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电网企业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设施的责任,是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重要前提。草案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而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企业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设施没有做出规范,电网规划和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突出,造成一些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难以及时并网发电,已经严重制约了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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