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电监会明确2008年下半年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等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日前印发《关于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明确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电价附加配额交易、电费结算和监管要求等事项。
根据安排,此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其中,发电项目222个,上网电量84.44亿千瓦时,补贴金额约20亿元;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60个,补贴金额约1700万元;接网工程133个,补贴金额约5700万元。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补贴项目35个,补贴金额约1.4亿元。
此次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涉及2个区域电网公司和22个省级电力公司,交易金额约为8.85亿元。配额卖方按照配额交易方案向买方出售配额证,买方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入卖方帐户,完成交易。通知要求,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8年下半年电费;存在资金缺口的11个省,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结清2008年下半年电费;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补贴,由所在省(区)价格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实施。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