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功逼婚未遂枪杀刘茜
1937年10月5日傍晚,黄克功身带白朗宁手枪,偕同抗大训练部干事王志勇到陕北公学找刘茜。在陕北公学门前遇到刘茜与董铁凤等人,黄克功即约刘茜到延河边散步。刘茜不便拒绝,遂离开同学,与黄克功、王志勇同行。这时天色已黑,王志勇即分手先行回校,黄克功与刘茜仍留在河边沙滩上。这时,黄克功再次与刘茜谈判,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茜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在越来越尖锐的口角、争论、顶撞与激怒中,黄克功先是持枪威胁,逼婚未遂,而后失去理智开枪。刘茜中弹倒在地上呼救,黄克功又向她头部打了第二枪,刘茜当即毙命。
回到学校后,黄克功没有自首,而是立即打来水洗脚,脱下外衣及鞋子浸洗,又把手枪擦拭了一遍,企图毁灭证据。他还涂改信件,在刘茜的来信上加添了“十月四日”的日期,企图陷害别人,掩饰和开脱自己。
董铁凤等见刘茜一夜未归,产生疑问,第二天一早即到抗大黄克功处询问,黄克功推说不知。董铁凤在回校的路上猜想,或者黄克功将刘茜关了,或者将刘茜打死了,同学刘青则推想刘茜可能寻短见投河了。很快,有人在河边发现了刘茜的尸体,报告给陕北公学。董铁凤又到抗大报告,抗大政治部迅速将此事报告给边区司令部,同时派人立即前往现场勘验。抗大、边区高等法院及边区保卫处等介入此案。案件现场勘验以及调查很快有了结果,勘验结果表明刘茜身受两枪毙命,第二枪是致命的。边区保安处同志深入调查了董铁凤、王志勇等人后,了解最后与刘茜接触的人是黄克功。萧明仁及张海如证实了黄克功是在点名后回校的(点名是在晚八点)。黄克功清洗衣物,擦拭手枪,有销毁证据的嫌疑。抗大政治部当天下午就拘捕了黄克功。抗大领导同时委派教员王子涛检查黄克功的手枪,司法人员对黄克功与刘茜来往信件进行了分析,最终所有的证据指向了黄克功。黄克功起先答非所问,不肯承认,继而在一系列的证据面前,精神防线彻底崩溃,如实交代了自己行凶的经过。
毛泽东说:“这样的人不杀,我们还是共产党吗!?”
黄克功枪杀刘茜这一恶性案件的发生无疑在边区引起了一场地震。“一下轰动了延安城,舆论哗然,群众反映强烈,要求严惩。尤其是女学员们非常气愤,‘无不咬牙切齿,痛斥这种行为是惨无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实行枪决,以严肃革命纲纪’。但也有不少同志,认为黄克功是有功之臣,年纪还轻,应该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 这时,有一个外国记者代表团正在延安访问,而国民党反动派也借机大肆攻击边区,这一案件处理得是否得当,在国内外都将有深远的影响。在延安,这种骇人听闻的案件是绝无仅有的。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先是探询事件的细节,后是揣测将如何处理。经党中央同意,延安各单位围绕这一案件组织讨论。大家有很多议论,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少人认为:黄克功身为老革命、老红军、老共产党员,强迫未达婚龄的少女与其结婚,已属违法,采取逼婚手段,更违犯了边区婚姻自主原则。他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丧心病狂地杀害革命同志,这无异帮助民族敌人,实属革命阵营的败类。他触犯了边区刑律,破坏了红军铁的纪律,应处极刑,以平民愤。
第二种意见,很多人认为:黄克功犯了死罪,从理论上说应该处以死刑。不过,在这样的国难时期,应该珍惜每一个有用的人才,让其为国效劳。黄克功资格老,少年参加红军,跟着毛主席干革命,参加过井冈山的斗争,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有光荣革命历史;他功劳大,流过血,为革命屡建战功。当此民族危亡紧要关头,他杀刘茜,已经损失了一份革命力量,我们不能再杀黄克功,又失一份革命力量。应该免除死刑,减轻刑罚,叫他上前线去,戴罪杀敌,将功赎罪,让他的最后一滴血为中华民族解放而流。
黄克功被捕认罪后,也曾幻想党和边区政府会因为他资格老、功劳大,对他从轻处罚。他还写信给毛泽东。黄克功的信除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忏悔外,请求法院姑念他多年为革命事业奋斗,留他一条生路。黄克功在第一份陈述书中说:“功乃系共产党一份子,值兹国难日益严重,国家民族存亡之秋,非但不能献身抗日疆场,反而卧食监狱,诚然对党和革命深深抱愧。因此,功对党和法庭有所恳者,须姑念余之十年斗争为党与革命效劳之功绩,准予从轻治罪,实党之幸,亦功之幸也。” 在第二份陈述书中,黄克功说:“法庭须姑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实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实党之幸,亦功之最后希望也。”
当时任抗大副校长的罗瑞卿平时很器重黄克功,认为他出身贫苦,工作有才干,很能打仗,而且又年轻,在黄克功被关押之后,还去看过他一次。但罗瑞卿并没有因为私情而放弃原则,在研究这个案件的会议上,他强调说:“黄克功敢于随便开枪杀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如果我们不惩办他,不是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吗?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依法制裁。”罗瑞卿把抗大组织的意见和群众的反映,原原本本向党中央和毛泽东作了报告。据叶子龙回忆,毛泽东当时很愤怒,说:“这是什么问题?这是什么问题?这样的人不杀,我们还是共产党吗!?”毛泽东很快作了批示,并于10月10日给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审判长的雷经天写了一封信,严肃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群众看法又不一致,确有典型的法制教育意义,边区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据党中央的指示,于10月11日在被害人所在单位——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了数千人的大会,进行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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