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要点/ 解读/实录】[聚焦两会][从4:1到1:1 实现我国平等选举的一次重大进步][保证城乡平等选举权——选举法修改的历史进步][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实现平等选举权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体现]
作为本届全国人大审议的第一部法律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已两审草案
此前,该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此次修改最大的变化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前中共十七大报告已经提出了这一任务,此次修改为落实十七大要求。
此外,草案还在代表候选人如实申报个人情况、不允许两地担任代表职务、完善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设立秘密写票处、确保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根据会议日程,今日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草案的说明。
选举法进行第5次修正
我国于1953年制定选举法,于1979年进行了迄今最大的修订。之后,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数次修正。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选举法,同年,中国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普选。通过这次普选,全国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宪法。
“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制定以来最大幅度的修订。
对于选举法的频繁修改,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振民认为,虽然一部法律多次修改并不多见,但从世界看,各国选举法修改都比较频繁。“说明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也是逐步的推行,中国在循序渐进地逐步扩大民主。”
城乡选举比例有望统一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年工农的鲜明分别已经越来越淡。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分别不应该去强化,而应该慢慢地去缩小。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
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作为一项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一直未能实现城乡的“同票同权”。1953年选举法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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