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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叫春"广告被撤掉 旅游局:达到预期宣传效果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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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称“达到预期宣传效果”

3月7日,记者再次登录宜春市旅游政务网时发现,这条引发争议的“叫春”广告已被撤掉,取而代之的广告语为“一年之际在于春,一生之际在宜春”。

撤掉“叫春”广告是否迫于舆论压力?记者为此致电宜春市旅游局。该局市场开发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去年起,宜春市旅游局开展了一次面向全国的公开征集宜春旅游宣传语活动,总共征集到了8000多条宣传语,“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正是其中的一条,最近一并放在网上展播。

“‘叫春’广告是定期正常被换掉,而不是被撤掉。”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从这条广告在网上被热炒以来,市场开发科的电话就一直没有停过,都是热心网友咨询为何要换掉“叫春”广告的。对于这个广告,他们觉得并没有不妥之处,反而觉得很有创意。

记者查询到,在撤换“叫春”广告的同时,宜春市旅游政务网还特别刊登了一则说明,其中提到,“本站推出宜春旅游宣传口号,是从众多宣传口号中挑选出来的,目前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心。在此,谢谢广大网友对宜春的关心”。

而据宜春市旅游局一位相关人士介绍,“叫春”广告是国内一位知名的旅游专家在宜春调研时提出来的,该口号寓意宜春的温暖,是一座四季如春的城市。这位人士同时也坦承,当初制定口号的时候也有些疑虑,但为了让更多的人记住宜春,就采用了专家的建议,“现在看来,的确达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性暗示广告是把双刃剑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2001年,上海滩的一则性暗示广告就曾引发广告主与工商管理部门对簿公堂。

当年4月,思薇尔公司委托上海华智地铁广告公司发布了一则印有“玩美女人”字样的品牌内衣灯箱广告。同年8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以此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有关“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条款为由,对思薇尔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罚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思薇尔公司则认为,广告创意为“玩美———女人”,其引起“玩———美女人”的误解只因人们对文字理解的差异而已,为此,诉请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玩美女人”广告词中“玩”字的多义性及“玩美女人”的词语搭配,极易误导地铁中的匆匆过客产生不良印象,且客观上已经产生了不良后果。这种后果,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倡导的社会良好风尚,工商部门对此行为进行查处并无不当。法院最终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

南昌大学副教授李样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性暗示广告是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妙,它具有的爆发力会引人注目;运用不好,只会使人过度关注性方面的庸俗内容而无暇它顾。不可忽视的是,面对公众,广告不只是一种推销手段,它也展示一种价值观,它也要考虑其对社会心理、风气所产生的各种影响。不管一时的效果如何轰动,低俗的性暗示广告最终将遭到人们的唾弃。

查处网络广告往往无从下手

“‘叫春’广告存在歧义,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嫌。”江西律师张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同时,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等情形。

张艾认为,“叫春”广告带有某种性暗示,它以打“擦边球”的广告词挑逗着观众的眼睛和心灵,对观众的审美和心理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由于这是发布在网上的一则广告,对初涉世事的青少年危害可能更大。

“较之传统广告,网络广告在监管方面存在更大的难度。”张艾表示,目前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存在软肋。即使广告违法,但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往往因无法确定网络广告的法律定义和广告活动主体资格而无从下手。

“实际上,从网络广告兴起开始,它的性质界定、活动主体资质认定以及相关案件的取证和法律适用,就一直是困扰网络广告监管机关的难点。”张艾介绍说,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当前很多网络广告为隐性广告。某些网站也正是利用网络技术的特点,超出了广告法中对传统广告的定义范围,以此避开监管。

新广告形式监管急需立法跟进

记者了解到,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提出了一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谢子龙在议案中提到,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建立广告行业市场秩序、规范广告市场主体宣传行为、杜绝虚假违法宣传、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厂商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对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方面,出现了部分环节无法可依或者不相适应的问题。”谢子龙举例说,比如,部分新的广告形式未纳入监管范围,一些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对违法虚假广告惩处措施有待加强等。

记者获悉,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将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议,其中网络广告将被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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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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