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5月15日电(记者 浦超 何璐璐)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省积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在农村低保、农村敬老院建设等方面给予了倾斜和重点支持。
据了解,农村低保建制以来,云南省民政厅一直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边境、藏区等特殊地区在保障对象分配、资金方面采取了扶持措施。2007年全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全省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在建制之初,省民政厅协调相关部门对全省33个边境县(市)、藏区县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县在保障资金上给予了重点倾斜,省级财政对33个县(市)中的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县补助100%、非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县补助85%,从而确保了农村低保制度在这33个特殊县(市)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2008年,省民政厅以边境、藏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为主扩大了农村低保覆盖面。全省新增保障对象71.6万人中,33个特殊县(市)就增加了42.96万人,占新增人数的60%,并先后两次提高补助标准,使全省月人均补助金额达到了50元。扩大保障面和提高补助水平的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包括人口较少民族在内的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另外,2006年以来,云南省加大了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三年来,云南省已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县(市)建设了29所敬老院,切实改善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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