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 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2007年的劳动保障制度改革集中在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医疗制度改革四个方面。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ZW(]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9号)。[ZW)]。
《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就业立法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坚持了四项原则:
一是扩大就业的原则。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是市场就业的原则。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保证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
三是平等就业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四是统筹就业的原则。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促进法》有以下特点:
一、《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就业工作的方针
坚持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
二、《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政府职责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三是推进公平就业,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四是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促进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五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六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七是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
八是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的作用。
三、《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就业促进法》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协调机制的工作任务和作用。
一是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并明确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四、《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内容。包括十个方面:
一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二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三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等。
四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五是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六是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七是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八是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九是实行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
十是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并要求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
五、《就业促进法》强调了维护公平就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了规定。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四是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五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六是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七是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八是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
二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等。
三是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规定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七、《就业促进法》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国家、企业、劳动者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及作用,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以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从而促进其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总方针。
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三是规定了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四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五是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对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并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是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措施。
三是特别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等。
四是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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