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24日刊登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意见》中要求,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意见》中还指出,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为解决城镇中小学生等非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国务院确定首批79个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每年将获得不少于40元的政府补助。
2009年试点城市达80%
23日、24日,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日下午表示,要抓住现在财政形势比较好的有利时机,集中力量办几件关系民生、关系长远的大事,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开展城镇居民医保试点,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昨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城镇居民医保进度的时间表。今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工作会议上透露首批医保试点城市已经确定为79个,将在9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并正式启动。
中央财政将补贴中西部
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试点缴费原则为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明确,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将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对于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从今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于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再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
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医保基金必须确保安全
据新华社报道,温家宝在医保工作会议上表示,要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健全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意见》规定,医保基金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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