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2010中印发展论坛3月30日在京举行 -全国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 电动车居多 明细表/补贴限额/全文 -中国首次立法明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防措施 全文 政策亮点解读 -中国财政赤字超万亿仍可控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全年CPI涨幅3.2% -中国城市地价状况:首提"租价比"警示泡沫 二三线城市防跟风上涨 -5年内中国城镇化率将达50% 进入城市社会 200个城市严重缺水 -中储粮每周在西南投10万吨粮食 空军将为三省一市大规模增雨 -山西矿难前3小时反映漏水未获重视 坏在勇争第一 井下仍不明朗 -莫斯科地铁爆炸38死 疑"黑寡妇"所为 车臣称负责 或有其他动作 -成都13家火锅店使用问题油/名单 唐家岭整体改造 4万蚁族离开
首页>>2010中印发展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1991-12-13)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3 月 27 日 
关键词: 中印建交60周年 中印发展论坛 中印经贸交流 中印合作 印度国家概况 中印关系 印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领事条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军用航空器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五章一般条款

第 四 十 六 条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一、根据本条约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其特权和豁免不受妨碍的情况下,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包括交通管理的法律规章的义务。他们也负有不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

二、领馆馆舍不得用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三、领馆和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应遵守接受国有关交通工具保险的法律规章。

四、凡从派遣国派入接受国的领馆成员除了执行职务外,不得在接受国内从事其他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 四 十 七 条

使馆执行领事职务一、派遣国驻接受国使馆可执行领事职务。本条约规定的领事官员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派遣国委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外交人员。

二、派遣国使馆应将执行领事职务的外交人员的姓名和职衔通知接受国外交部。

三、被委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外交人员继续享有按其外交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便利、特权和豁免。

第 四 十 八 条

本条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本条约未具体规定的事项,按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最后条款

第 四 十 九 条

批准、生效和终止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二、除非缔约一方在六个月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应继续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原件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外交部网站)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3  



相关文章:
中印发展论坛30日举行 探寻"发展中的中印关系"
解振华: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利益一致
美国新防务报告对中印区别对待 建议围堵中国
今年是中印建交60周年 印总统将访华 将办印度年
中国驻印度大使:今年是中印关系发展重要一年
印智库:中印未来作战以空军支援下的地面战为主
印度驻华大使苏杰生:欢迎中国企业投资 中印将互设印度节中国节
图片新闻:
长三角核心城市群新增6城市 合肥与马鞍山加入
国新办主任王晨会见参加中印发展论坛印方嘉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