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
医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是按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确定的,2009年不低于15元,至2011年提高到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困难地区予以补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意味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将免费向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对于这种公共产品的提供,公共财政是责无旁贷的,因为公共财政最基本的定位,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其公益性、公平性,这也标志着公共财政建设进入了一个具有新高度的新阶段。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财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为解决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内的民生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该项目的实施,人人将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这将有效支撑着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和谐稳定,更是惠及全民、人人受益的重大民生工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逐步”实现均等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区域均等化。就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东中西无差距,使全国各地人民能够均等化地享受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城乡均等化,就是城市和农村无差别。
根据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通过国家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以及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来实现。
根据部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主要实现两个转变:服务对象由城市居民转变为全体城乡居民;中央财政从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人均3元、4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转变为按人均15元的标准,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
此外,对目前财力状况比较困难的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为12元;中部地区按6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9元;对东部福建、山东、辽宁、江苏、浙江、广东6省以及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根据财力情况分别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个有力的支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的改善,各级财政部门将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保障水平,从我国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出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必定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记者韩洁、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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