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原则、风险计量、风险点与控制手段、责任追究机制及绩效评估等。
——风险管理系统,至少包括风险预警与合规管理系统、绩效评估系统等。
——压力测试系统,至少对股票仓位、行业集中度、个股集中度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投资组合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2:
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险机构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专业队伍、管理规则、系统建设和运作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受托管理系统外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特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从事保险资产管理的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信用风险
由于存款银行、债券发行人、其他借款方及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下降或者破产,可能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
2.2信用风险评估
保险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岗位,分析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明确的符号表示。
3.组织架构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3.1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
设有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信用评估部门,与固定收益部门、基础设施投资部门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保险公司在资产管理部内部设立信用评估岗位,负责信用风险管理。
——根据行业差别和管理流程,配备独立的信用评估人员。
3.2防火墙机制
下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收益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基础设施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投资研究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风险管理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4.专业队伍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熟悉信用分析,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至少具有4名信用评估专业人员,并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部门主管具有4年以上信用管理经验或者主要评估人员具有4年以上专职信用分析经验。
5.管理规则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规则,相关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5.1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建有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权限和履职机制,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信用评级制度,授信管理制度,交易对手管理制度,风险跟踪与监测制度,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并已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5.2信用评级基础制度
建有信用评级基础制度与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议事规则、信用评级操作流程、信用评级方法细则、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尽职调查制度、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防火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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