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