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2.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略)
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略)
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
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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