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银行发布的原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基础上,银监会日前也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与此前央行版《控制指引》相比,银监会发布的《控制指引》更加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运作的特点。并明确,除商业银行外,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也需参照执行本指引。
《控制指引》共10章142条,目的是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控制指引》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细分为6个方面,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等。
《控制指引》与此前的指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重新划分了金融机构董、监事会、高管层各自在内控方面的职责。其中,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订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此外,根据近年来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特点,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并要求,商业银行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订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对于最重要的授信管理,《控制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而此前仅要求下级机构服从上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
《控制指引》还要求,对于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的原则,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实行有效监控,防止集团客户通过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等形式套取银行资金。⊙本报记者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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