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日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答:银监会制定《指引》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国际银行业和监管当局都日益重视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不断暴露操作风险,客观上要求从规制和实践中加强监管。
二是我国银行业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都有了很大变化。许多商业银行希望监管部门在现有的关于内部控制、合规等指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指导意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是针对我国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考虑,在相继出台有关内部控制、合规等指引之后,银监会决定制定该《指引》。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四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指引》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操作风险的概念。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强调商业银行应从组织架构建设来明确职责,通过制定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来管理风险,通过适情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来抵御风险,建立符合各商业银行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第三章操作风险监管,主要强调商业银行应建立操作风险事件的报告制度,银监会要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力度。第四章附则,明确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并对有关名词概念详细说明。
问:国际上是如何看待操作风险监管的?
答:近年来,国际银行业和银行监管机构在关注银行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操作风险管理。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之后,对银行的操作风险提出了资本要求。据巴塞尔银行业委员会估计,在银行业所有风险中,操作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仅次于信用风险。所以,如何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是当前银行业风险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目前,国际上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都按照新协议的要求,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同时还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或监管指引。另外,在巴塞尔委员会2006年10月最终发布的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专门为“操作风险的监管”新增一条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该条原则执行情况的8条必要标准和1条附加标准。由此可见,国际上已形成了对操作风险加强监管的共识。
问: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有哪些特点?
答: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存在明显的特点:一是风险的内生性。除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外,操作风险大多是在银行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则不同,它们更多的是一种外生风险。二是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不同。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来说,一般原则是风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低,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但操作风险不同,银行不能保证因承担操作风险而获得收益,而且在大多情况下操作风险损失与收益的产生没有必然的联系。三是操作风险的多样性。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内部程序、员工、科技信息系统和外部事件,而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客户和交易对手方,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市场上的各种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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