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识形态机会主义(Ideology opportunism)
机会主义(Opportunism),又称投机主义,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而不择手段,其突出的表现是不按规则办事,核心内涵是无根本立场和主张。此处借用它来描述在文化发展问题上存在着的对待意识形态的糊涂认识和游移态度。意识形态机会主义为两个极端观点和做法所左右。一个是“非意识形态化”,一个是“泛意识形态化”。
当下的“非意识形态化”倾向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文化应该“超越”和“终结”意识形态,例如,文艺不再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只具有人类共通的娱乐和审美功能。“非意识形态化”是二战以来西方学者提出的“意识形态终结论”的新表现。
第一个使用“意识形态终结”提法的是法国社会主义党人阿尔伯特·卡莫斯(Albert Camus)。他在1945年批评法国“社会主义党”的“绝对的乌托邦主义”时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欺骗”,已经宣告终结。 1954年,法国社会学家阿隆(Raymond Aron)为阿多诺(Theodor Wiesengrund Adorno)在法兰克福主编的《社会学》写下了《意识形态的终结?》一文,以反问的语句表达了他对一个新时代出现的一个新现象的看法。阿隆认为,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所说的现代社会的合理性,来自从价值理性向工具理性的转移,这或许不无遗憾,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过程,甚至是一种可取的变化:“人们拒绝神化一个阶级、一种斗争技术、一种意识形态体系”。 法兰克福学派通过批判晚期资本主义也提出了一套“意识形态终结”理论。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正为一个全部“管理化的世界”所代替,资本主义的统治越来越巧妙无形,异化劳动在异化消费中得到遗忘和补偿,尽管个人已被整合而成单向度的人,但是由于追求虚幻的自我满足,以至不再相信自己的异化,反而以为在现实中已经实现了自身,“深入人心”的社会制度已不再需要专门的“意识形态”的辩护。而美国社会学家贝尔(Daniel Bell)对意识形态终结进行论证 ,他提出:一方面,社会主义世界的“各种阴暗的、灾难性的现象和事件”,使得“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业已走向瓦解,一种关于观念的社会决定理论已经失败” ;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进行了社会改革——民主政体、福利国家、复合经济、多元主义,“对福利国家的接受,对分权的期望,对混合经济体制和政治多元体制的肯定。就此而言,意识形态的年代已经终结了。” 值得倍加瞩目和深入思考的是,贝尔的论调在西方越炒越热。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前国务卿布热津斯基(Zbigniew Brzenzinski)发表了《实力与原则》、《运筹帷幄》等著作;美国前总统尼克松(Richard Milhous Nixon)发表了《1999,不战而胜》;1989年,美国学者福山(Francis Fucuyama)发表了论文《历史的终结?》;1993年,美国学者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发表了《文明的冲突?》。这些著作贯穿于其中的一条主线,即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的冷战思维的轨迹。“意识形态终结”论、“不战而胜”论、“历史终结”论和“文明冲突”论都是美国文化战略的真实写照。而且,以前苏联的解体和亨氏“文明冲突论”的问世为标志,形式的“政治意识形态”对垒被置换成内容上的“文化意识形态”碰撞,“非意识形态化”之实质昭然若揭。
“泛意识形态化”实质就是文化的泛政治化。在现实生活中,“泛意识形态化”把人的知识、道德、感情、心境、情趣等都置于政治斗争的框架中,为现实政治需要所主宰,拒绝承认精神文化生产本质上也是一种具有自己本质属性和功能的社会实践活动。尽管文化活动的产品有相当大一部分属于意识形态或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归属于、服务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但是,其中也有相当大一部分作为客观事物本质规律的反映和再现,是人类共同拥有的精神财富。泛政治化和泛意识形态化,势必导致文化发展经常陷入公式化、概念化及庸俗化的泥淖,变成现成公式的图解与现行政策的诠释。这在现实中是一种“左”的错误倾向。
“泛意识形态化”在理论上的错误根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把“意识形态”理解为同“物质形态”相对应的概念,凡是意识的产物都被当作意识形态,这实际上就把“意识形态”泛泛地等同于“意识”了;二是把“社会意识形态”看作“社会意识形式”的同义语,例如所谓的“政治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等。其实,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在“经济形态――社会形态――意识形态”序列中,“意识形态”是一种在前两者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意识的整体样式,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社会意识的总体表现,同时也是不同社会意识性质之间相互区别的核心成分。意识形态的性质一定要以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思想观念为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它们可以称为“意识形态的形式” ,也就是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形式的文化。因此,“社会意识形式”的意义在于表示社会意识的分工,不在于表示意识的社会性质、政治属性。社会意识的性质根本上是由“意识形态”来决定的。可以推知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关系:一是以政治属性而论,两者具有不同的层次的地位,前者普遍性,后者是特殊性;二是以文化属性而论,两者可以在同一层次上比较,前者是内容、主题,后者是形式、质料。总之,把两者划等号或者割裂开来或者彼此消解,都是不正确的,都会导致意识形态机会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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