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治理:
“控制”与“非控制”孰优孰劣
反对“股权民营化”的人认为:“由于股权分散化之后,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将大为减少,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国有资本的代理成本大大增加,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将更加严重。”要改变这种情势,就应实现股权集中。公司治理涉及诸多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在此,仅就几个相关疑问予以讨论:
第一,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以后,为什么还需要由政府直接控制股份公司?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所以需要进行公司制改革,其主要原因在于,在国有独资条件下,众多的政府部门均可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在公司制改革以后,政府部门至多只是多个股东中的一个,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决策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作出。在这种背景下,为什么还要由政府部门控制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实在找不出什么理由。
假定股份公司的经营运作还需要政府运用行政机制予以控制,就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财务问题。这种行政控制如果引致公司运作亏损,那么,政府部门是否承担财务责任?一个突出的现象是,自90年代初以来,相当多上市公司发股募资之后,地方政府以种种方式干预其资金运用,由此,引致了巨额募股资金的损失。这是上市公司业绩下滑的一个主要原因。
其二,法律问题。如果因为在股份公司中有国有股本,政府部门就应控制公司经营活动,那么,是否《公司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否则,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
其三,行为主体。政府部门是一个系统,各部门权力、利益存在着明显差异,在一些事务中甚至存在着“争权夺利”的现象,在这种条件下,由政府部门控制上市公司,究竟是由政府系统的哪个部门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活动?
值得强调的是,绝大多数国企上市公司迄今未能实现经营机制的真正转换,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依然在行政框架中运行。突出表现有二:一是高管人员的任免调配依然由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制主导;二是这些上市公司依然保留着行政级别并享受对应的行政待遇。这决定了国企上市公司的深化改革工作并没有因上市而完成。
第二,是否承认高管人员的人力资本?在企业管理中,高管人员的素质发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古语所称“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在现代经济中,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市场化,主要依靠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这一背景下,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已普遍重视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本问题,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来确认这些人力资本的效能,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是否也应承认并落实人力资本?如果承认并落实人力资本,那么,公司治理就不能只是按照资金股本的股东要求来设计,还必须考虑到人力资本的股东要求。如果不承认人力资本的价值,那就必须明确提出如何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问题。须知,传统的国有体制是不承认人力资本的,这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股权相对集中是防止内部人控制的主要机制吗?反对“股权民营化”的人认为,股权分散是引致民营化和内部人控制的主要原因,但同时又强调:“从内部治理机制看,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关键人控制现象十分明显”。家族控制是由某种血缘关系的自然人持股达到控股状况的情形。家族控制属于股权控制范畴。按照股权相对集中有利于抑制内部人控制的说法,在家族上市公司中应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家族的股权控制也是不应当的。由此,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矛盾:究竟是要防止内部人控制还是要防止股权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