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国企上市公司迄今未能实现经营机制的真正转换,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依然在行政框架中运行。突出表现有二:一是高管人员的任免调配依然由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制主导;二是这些上市公司依然保留着行政级别并享受对应的行政待遇。这决定了国企上市公司的深化改革工作并没有因上市而完成
股权改革虽不能直接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它为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资本来源(从而资产扩展)、公司治理、运行机制转换、资产价值评价、激励机制等基础性条件,将股份公司整体(而不仅仅是产品、技术等)推入了市场,使上市公司的运作置于广大投资者监督制约之下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改革的展开,有关股权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再次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论,其间,有人甚至使用了一些具有极端色彩的表述或者词汇。为了推进这方面探讨的深入,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予以厘清,故提出如下一些看法:
国企股改:“民营”要不要介入
20世纪90年代以来,股权改革成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一个主要机制。在公司制改革中发生了非国有资金投资入股国有企业的现象,对此,一些人强调,这种股权的“民营化或私有化不是解决公司绩效问题和治理问题的灵丹妙药”,不应继续按此路径展开股权改革。这一认识实际上提出了三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一,“国有”和“民营”是否属对应的概念?“国有”属于所有制范畴的概念,“民营”属于经营机制范畴的概念,这二者之间本来不存在替代关系,因此,将它们作为具有替代关系的概念来使用,恐怕是很难说清楚问题的。
从所有制范畴出发,“国有”似乎与“私有”属于对应概念,但如果不是停留于字面的对称关系,而是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实践中就不难发现,“国有”与“私有”并非是一个对应的概念。内在机理是,在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国家所有制,但在一个国家中有多少个公民就可能有多少个私有制,一个国家中的私有制数量甚至可能超过公民数量。从所有制角度说,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彼此间是具有严格排他性的,并不联结为一个整体,因此,“私有”与“国有”并非对应的概念。如果一定要从所有制角度进行划分,也许使用“民有”概念要比“民营”和“私有”概念更为贴切一些。因为“国有”实际上是政府所有,而“民有”则是非政府所有;另一方面,“民”有各个个体总和的含义,而“私”则带有各个个体分立的特点。
从经营机制出发,与“民营”对应的概念似乎应是“国营”,而不是“国有”。但实际上,在经济运行中,很难讲清楚什么是“民营”、什么是“国营”。
股权,在本源关系上属于所有制范畴,在延伸关系上属于产权范畴,并不直接属于经营机制范畴,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股权民营化”问题,只存在股权的民有化问题。
第二,在国企股权改革中的民有资本介入是否合理?
从股本总量是否增加角度看,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股权变动大致可概括为存量股份制和增量股份制两种类型。但不论是哪种类型,有一点是清楚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持股人不能是国有独家,即必须引入其他投资者,由此,在按照反对“股权民营化”的主张,一个两难问题发生了:既要引入非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股东以实现国企的公司化改革,又不能发生国企股权性质在任何意义上的“民有”。从实践来看,如果不将国企的一部分股权转为“民有”,这一两难问题的唯一解释恐怕只能是转为外资所有了。
实际上,反对“股权民营化”的人弄错了一个问题,国有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在产权关系上属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有企业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是政府部门直接可控制的企业。如果要防止或避免“股权民营化”,国有企业的最佳选择是不进行公司制改革,始终保持国有独资。既要进行公司制改革,又不想放弃唯一控制权的地位,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第三,国有企业股权改革中是否发生股权性质的变化?在存量股份制条件下,国有企业通过将一部分股权转让来实现股权的多样化。就此而言,似乎发生了被转让国有股权的性质改变,因此,存在国有股权转为民有股权的问题。但是,非国有股东并非无偿获得这部分股权,他们是在等价交换的条件下支付了购股资金而获得股权的。
如果认为这种方式因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而不利于保持国有股权的性质,那么,可以选择增量股份制方式。在增量股份制条件下,国有企业在引入新的股东过程中引入了新的股权资本,由此实现公司制改革。就改制后的公司而言,一部分股权的民有现象必然存在。
不论选择何种方式,有一点是清楚的,只要国有企业实现了公司制改革,它就不再是国有企业了,不能再继续用“国有企业”的概念来界定和规范其经营行为。在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在公司制改革后,一些政府部门继续以“国有企业”机制处置相关事务,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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