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哥本哈根会议,于庆泰介绍说,哥本哈根会议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次重要会议,我们认为,这次会议的目标是在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果,重点是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做出明确、具体的安排,一是要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应当承担的大幅量化减排指标,确保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承担具有可比性的减排承诺;二是做出有效的机制安排,确保发达国家能够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三是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情况下,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的适应和减缓行动。
于庆泰强调,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的关键是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巴厘路线图”授权。中国政府将继续以积极、建设性态度参加最后阶段的谈判,与国际社会一道为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
随后,于庆泰大使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中方对丹麦宣布放弃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形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一个具有政治约束力的文件取而代之持何态度,于庆泰表示,会议成果的实质内容要比成果文件的名称更为重要。不论哥本哈根会议的最终成果叫什么名称,它都应当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厘路线图”所确立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其结果不能偏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另外,哥本哈根会议的最终成果应锁定在过去两年谈判中有关各方已经实现的进展和取得的共识。
关于中国是否认为哥本哈根会议仍有可能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于庆泰表示,一个会议产生的最终文件,它的实质内容核心是关键。过去两年我们在谈判过程中确实用了许多时间放在一些边缘问题和技术问题上,没有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要求聚焦到谈判进程的核心任务上,我们为什么谈了两年没有取得足够的进展,我的看法是因为发达国家在谈判过程中没有显示出足够的诚意来,这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致看法。现在哥本哈根会议距离我们还有非常短的时间,我们应该致力于用好余下的时间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果,即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巴厘路线图”的有关规定,锁定谈判过程中已经取得的进展。
关于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是否都应承担更多责任,于庆泰表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我们讲什么,而在于我们做什么。中国人的一个理念是言必信,行必果。如果我们说到的事情做不到,同时又讲我们要做更多的事情,结果未必好。我们对哥本哈根会议的期待和要求是很简单的,即大家应该做承诺做的事情,把承诺落到实处。
关于中国对哥本哈根会议有何期待,于庆泰表示,在未来的谈判中,我们会继续以积极、建设性的态度与各方一道努力去推进共识,推动成功。我们的立场和态度非常明确,哥本哈根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国际会议,为了人类共同利益,为了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这次会议应该成功,也必须成功。中国对会议成果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即各自国家切实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应该采取的行动,也就是说,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有关规定,各自国家把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应该采取的行动做好,这样我们就可以有一个成功的哥本哈根会议。
关于国际上要求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于庆泰表示,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方面,我们需要有一个合作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整个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确立的原则。科学家的研究表明,我们今天面对的气候变化问题是发达国家在过去一两百年的时间里,在其工业化的过程中长期排放二氧化碳累计造成的结果。从1750年到现在,大气当中累计排放的二氧化碳有80%以上是发达国家排放的,这是我们今天面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中国家是受害者,所以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明确两点:第一,这是共同的挑战,需要我们携手应对。第二,根据历史责任,根据各自国家的能力,要作出不同的贡献。公约对于发达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和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的行动做了明确规定。这不是发展中国家或中国的主张,而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整个国际社会的共识。否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也就损害了国际合作的基础。因此,要求中国、印度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承担类似于发达国家的义务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公约所确立的这一原则。对于发达国家来讲,他们应该更多考虑是如何把自己的承诺落在实处,而不是向发展中国家提出种种与公约原则相背离的不合理要求。
对于有人认为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许多承诺,而中国的承诺则非常模糊,于庆泰表示,欧盟确实作出了许多承诺,但如果把其行动同承诺比较一下,还有相当的差距。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包括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承诺在2000年把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到1990年的水平,我们可以看一看欧盟国家在2000年是不是在行动上履行了承诺。《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每一个欧盟国家应该实现的减排指标,也就是在2008年到2012年这5年时间里,不同的欧盟国家要以一定的百分比减少自己排放的水平,基础年是1990年,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指标,大致说来对欧盟的整体指标应该是7%—8%,这也是欧盟的承诺。现在已经是2009年底,我们注意到有些欧盟国家的排放并没有减下来,反而在增加。此外,在公约中,包括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都承诺要在气候变化领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这是上个世纪1992年作出的承诺,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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