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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难量刑难执行难 贵阳环保法庭期待打破瓶颈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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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丫口煤矿敢再排煤溴水,污染农田,咱们就告到环保法庭,让它破产关闭。”看着被污染的扎佐河,贵阳市扎佐镇村民坚定地说。经村民抗议协调,目前,大丫口煤矿投入200多万元进行污水处理。

虽然村民没有提起诉讼,但一句“告到环保法庭”,却让贵阳市环保法庭庭长蔡明激动不已。蔡明介绍,挂牌10个月,环保法庭已受理各类环保案件近90件,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极大的威慑。

然而,在环保法庭日常工作中,蔡明和同事们也有不少困惑。

成效逐步彰显

2007年12月28日,由清镇市检察院向清镇市法院提起公诉,环保法庭审理了朗学友盗伐环城林带林木一案,并当庭判决,判朗学友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1000元,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300余元,同时在案发地补种树苗145株。

去年12月27日,贵阳市环境保护法庭审理成立以来第一个跨区域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判决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3个月内排除磷石膏矿渣对环境的侵害。案件宣判后,环保法庭5次召开协调会,立足天峰公司企业实际,督促执行判决。环保法庭还为企业争取到上百万环保帮扶资金。

遭遇诸多困难

目前,环保法庭受理的近90件案件中,85%是森林违法,涉及水环境污染案件只占5%,与当初环保法庭为“水”而成立的初衷,以及贵阳市水污染的现状,极不相称。

“不告不理,依据法律,法庭不能主动去找案件。”蔡明说,环保法庭之所以有案可审,主要案源来自森林违法案件。要增加案源,需要环保法庭、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可是,行政部门也有一肚子苦水。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帅江副局长直言,对辖区以外的污染企业,可以去环保法庭告,但辖区内的,将不轻易采用诉讼途径去解决,除非各种行政手段都穷尽。因为采用诉讼途径,就表明职能监管部门不作为。

环保案件量刑难,也困扰着环保法庭。蔡明介绍,据调查,1997年我国新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但至今全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只有几十起,而且,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侧重于污染防治,很少涉及自然资源保护,有关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要起到真正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关键要看案件的执行力,但是环保案件中,经常面临执行难,尤其是企业排污侵权损害类的案件。贵阳市人民法院院长赵军解释,企业排污侵权案件牵涉面广,涉及当事人本身及其职工、当地政府、上级管理部门等,若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矛盾。执行判决要考虑环保与经济发展、受污染人群生存与排污企业有效治理、近期有效防治与远期治理规划等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执行绝非法院一家之力能够完成。

期待大展拳脚

如何解决面临的困难?有关人士表示,首先要加快立法步伐,构建衔接紧密、相对完善的地方环境法律体系,为环保执法、司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都是以条例的形式制定发布的,这些规章法律效力低,在审判中不能直接引用。专家建议,应考虑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内容要注重在处理纠纷时的有效性和可适用性。

对于跨区域的污染如何立案、如何判决?赵军认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实行环保案件专属管辖,按流域、跨区域审理水污染案件。还可以考虑对全省水资源保护案件交由省会城市所辖的一家基层法院统一进行一审,不受流域、地域(省区之内)的局限,实行专属管辖,所属中院、省院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审判庭,便于集中管辖。同时,扩大环保案件受理范围,要由单一的水污染案件审理,推广到大气、森林、矿产开采、土地开发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审理。

环保诉讼中,特别是民事诉讼周期往往较长,有的需要两三年,若过多强调中立裁判,污染会持续甚至扩大,而且不可逆转。蔡明提出,环保案件审判应该打破中立性,可以适当增加一点职权主义的色彩。在诉讼起始时就由法院依职权对排污企业进行干预,向相关部门发出法律意见书,建议停止对严重污染企业供电、停止贷款、降低信用等级等,甚至可以采取先行停产。(汪志球)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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