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在山西省环保局获悉,全国第一部针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所称的重点工业污染是指我省境内的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的工业污染。
《条例》明确了市长、县长、区长是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第一负责人”,上级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查处下级人民政府执法不力、执法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同时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违反《条例》规定的在建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貌,已投入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停止建设、恢复原貌或者未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张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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