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近日联合签署命令,发布实施《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国防奖学金的申请、划拨、发放、追缴工作,并明确从2008年9月1日起,将国防奖学金标准由每人每学年5000元调整至10000元。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要求,军队在签订有国防生培养协议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国防奖学金,鼓励和资助国防生完成大学学业,毕业后投身军队现代化建设事业。建立国防奖学金制度近10年来,吸引了大批优秀有志青年报考国防生,先后资助国防生近7万名,其中已有3万名国防生毕业补充部队,许多已成长为部队信息化建设各条战线上的骨干人才。这次国防奖学金标准的调整提高,是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锦涛主席为加强军队人才建设、深入推进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广大国防生的关心和厚爱,必将对进一步激发国防生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励他们奋发成才、投身军营建功立业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紧紧围绕国防生培养和国防奖学金管理工作面临的矛盾问题,进一步厘清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对国防奖学金发放的标准、程序及结果公示等作了详尽规定,明确发放管理的时间节点,确保了国防奖学金能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办法》首次对《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内容、文本审批、签订时机、签字人员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了国防奖学金的发放、追缴依法进行。
《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国防奖学金管理使用效益,促进国防奖学金吸引和激励功能的发挥,对推动国防生培养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王永志、濮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