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
《通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价格优惠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通知》明确,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
《通知》要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预计每年可减轻学校负担约35亿元,将有力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减轻学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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