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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开征30年来鲜有重大变革 受阻于财产收入透明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6 月 19 日 
关键词: 个税改革 个税起征点 费用扣除标准 财商 征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 天津财经大学 1980年 税制改革 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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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杨卫华:

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个税改革应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

虽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清晰,但在“十二五”规划即将推出前夕,该项改革鲜有重大进展。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历来备受关注但又争议颇多。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杨卫华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记者表示,在改革方向确定的前提下,根据改革开放的经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该采取“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财商》:在个人税制改革方向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怎样才能有效推进呢?

杨卫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比较滞后,需要改的地方有很多,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改革的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就是将当前的分类征税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譬如将性质相近的经常性、劳动性收入采用综合征收,偶然性、资本性的收入则以分类形式征收。

对于改革的推进,我建议采取“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分步改革:一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其实把费用扣除标准说成起征点不科学,免征额的说法同样不准确。如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即所得征收,成本费用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的对象和范围。个人所得税也如此,个人的费用和成本不属于征税对象,所以,也不能称为免征额。免征额是对征税对象给予免征的数额,称为费用扣除更合理。

二是改革税率。当前工资薪金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45%的税率比较高,可以适当降低,如先降到40%。这样可以减低高收入人群的逃税动机;同时,应将最低一级5%税率的征税范围从目前的500元扩大至3000元,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财商》:那么,你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呢?

杨卫华: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是: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调节高收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推动社会结构的变化,从当前哑铃形转向橄榄形,促进社会稳定。

《财商》:财政部曾指出大幅提高“起征点”,让高收入者受惠更多,中低收入者反而受损。对此,你怎么看?

杨卫华:我不认同这种看法。因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按比例来看,收入高者减少的税额虽然比较多,但减负的比例小;而收入低者虽然减税额少,但减负比例大。对低收入者不存在受损问题。打个比方,10元钱对低收入者来说很重要,但对高收入者来说却不算什么。

《财商》:那么个人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多少比较合适呢?

杨卫华:个人所得税应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就是“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所以,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这样几方面因素:首先是基本生活开支是多少;其次是通货膨胀因素;再次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此外还有教育支出;最后还要考虑到地区差异。

就全国而言,可以目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支出数额为依据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全国实行幅度标准,各地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可以有两种规定,一是全国实行基准扣除譬如2500元,允许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上下浮动20%;二是全国定1500元~3000元扣除标准,各地在此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这样既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能体现制度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以广东为例, 2009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1404.8元。以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2008年数据),则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767.5元。再把住房、物价上涨等因素也考虑进去,扣除标准不应低于3000元/月。

《财商》:有人计算,如果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或者5000元,国家整体的个税收入规模会有很大的减少。对此,你怎么看?

杨卫华:税收的功能有两个,一是财政筹集资金提供公共服务,二是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标,主要是社会目标而不是财政目标。根据我国居民个人生活支出的实际状况,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是应该的,当然,标准提高不是凭空想出来的,也不是无限制的。就目前而言,我国征收个税的目的应该是调控收入差距。个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占比重很小,只有7%左右,个税收入在特定时期有所减少,不会对政府财政收入带来大的影响。

此外,个税收入规模减少并不代表国家整体税收规模的减少,这就是“减税不减收”的道理。个税改革是个系统性工程,不仅仅改革个人工薪所得纳税制度,对其他类别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劳务报酬等同样需要改革。增加税收规模不能只靠提高税率或减少费用扣除标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征管,把应收的税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减少逃税,公平税负。

《财商》:除了财政部的表态,我们也听到一些声音,并不支持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他们称“提高之后,那些不在纳税范围内的纳税人会降低纳税忠诚度”。对此,你怎么看?

杨卫华:我不赞成这种说法,这是对税收征管原则的曲解。税收征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法律是要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志,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如果一个家庭连基本的生存开支都要被纳入征税范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可能提高他们的税法遵从度。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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