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税面临制度瓶颈
讨论近7年的物业税是新税种,开征需要经过全国人大通过。同时,物业税作为西方的“舶来品”,其制度基础存在很大差异。
国外,对房地产持有人征收物业税,主要基于土地产权私有制。而国内城市商品房建设用地属于国有,因此,如何征收物业税一直处于“研究阶段”。
在已有的房地产税收中,与物业税最相近的无疑是房产税。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目前,这一税种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房的收入部分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则征收房产税。税基为房屋账面余值或经营性收益。
香港物业税启示
香港的不动产保有环节,不仅有物业税,还有差饷。差饷又称房地捐,是政府对拥有土地及楼宇的业主征收的直接税。与物业税相比,两者都是对土地、房屋等物业征税,但物业税的课税范围仅限于用于出租经营并获得租金收益的物业,而差饷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所有土地房屋,包括自用和非自用的都征税。
香港物业税收政策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所谓“宽税基”是指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外,其余的均要征税。“少税种”,即设置的有关房地产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少,在香港,与房地产相关的主要税收也就是物业税和差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