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给予示范区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
强化检查监督,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第一节 完善支持政策
投资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导安徽省编制示范区产
业发展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的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
业产品相关支持政策。对示范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
产业项目,国家在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审批核准及投资安
排、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财税政策。规划期内,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
持示范区基础设施、自主创新和环境建设。对皖江城市带承
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切实落实好新税法规
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节能环保要求等产业转移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为示范区建
设和发展提供有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的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鼓励示
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
据。支持示范区在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等方
面进行改革试验。支持示范区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设立
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建立担保风险基金。探索开
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积极
探索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土地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
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落实耕地保
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统筹协调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集
中区的用地需求。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产业集中区
等各类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国家
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示范区建设情况,适当增
加安徽省用地指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步推
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探索新增耕地指标、新
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有偿调剂使用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
权益。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体规划,开展整村推进试
点。继续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
点,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示范区内调剂使用。
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
头企业,鼓励在示范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
和产业基地。鼓励在华外资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机构在
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并购示范区内企业,参与区内企
业改造。引导和鼓励海内外优秀人才到示范区创业、投资。
支持区内企业广泛承接服务外包,建设合肥、芜湖服务外包
基地城市。帮助企业境外上市和融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
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在符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体规
划的前提下,支持合肥、芜湖等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合理构建保税物流监管体系。支持示范区城市
成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大力推进示范区口岸与长三角等
沿海省份区域通关改革。健全透明稳定的商业制度和规范的
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培育熟悉国际规则的金融、法律、会计
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打造全国营商
环境最佳地区之一。
第二节 加强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各市之间的产业分工与联系,协调示范
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具体实
施方案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产业承接重
点,密切与长三角等沿海地区联系,抓紧推进相关项目实施,
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围绕规划目
标及时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工作。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公众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继续加强与安徽省的联合与
协作,不断深化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结
合本规划的实施,引导和支持本地产业向示范区有序转移,
推进自身产业结构加快升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
设的指导,制定本部门支持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在
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
积极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指导安徽省
与长三角等沿海地区共同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协调解决示范
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
做好规划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会同安徽省人民
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
要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
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
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