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立法需跟进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是否为它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有直接的联系,判断一个国家的融资租赁法律环境是否完善,根据国际经验,可以从合同法与财产法、会计与税务法规、租赁业促进法、租赁机构管理法四方面进行考察。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法律部负责人张稚萍认为,我国的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租赁的发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作出规定;有完善的会计准则,但在税收方面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融资租赁税收法律,各地执行标准也存在差异。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目前还没有。她说,一部融资租赁法至少要包括:一、机构管理:包括租赁机构设立的原则、各类租赁公司申请及审批的程序、业务范围、业务监管、风险控制等;二、融资租赁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第三人,与《合同法》的衔接;三、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贷款、股权融资外是否可以债权融资、发行债券等;四、登记制度: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的,设立类似抵押的登记制度,规定登记部门及程序等,避免合同欺诈,确保租赁物的所有权权属;五、不动产、机动车等为租赁物时的特殊落户制度;六、与海关法、外汇管理法、税收法的衔接;七、退出机制:包括租赁公司的破产、清算等制度。目前的法律规定太原则而且零星琐碎,很多具体问题无法操作。
张稚萍认为,融资租赁法是对出租人和租赁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应对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执照许可(是否金融机构、除租赁以外能否做其他业务)、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资金来源(能否吸收存款、发行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合同负债的总体水平、期限、流动性的要求、租赁设备种类限制、会计要求等作出规定。
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屈延凯认为,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租赁物的登记制度和取回制度。目前关于飞机的登记制度已经解决,但是对飞机的其他附属部件的登记制度还是不明确,如发动机,因为飞机要经常替换发动机,而发动机经常作为独立的物件流通,这个物件属于谁?法律没有明确。另外飞机租赁到期,或承租人难以偿付租金,如何取回?是所有人自己取回?还是通过法院下发支付令,通过司法取回?他认为,这些都需要在融资租赁法中给予明确。(陈煜儒)
昨天(16日),国内某航空公司高层透露,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正在申请成立飞机租赁公司,预计将于近期获批。
过去十年中国飞机租赁业务规模增加了一倍,但外资租赁公司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目前,国内航空公司90%的融资租赁是通过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完成的。上述某航空公司高层人士表示,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很可能批准国内银行成立飞机租赁公司,以扩大国内航空租赁企业的市场份额,此举也将有利于改变中国贸易失衡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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