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与此前实行的标准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建制镇、工矿区的最高税额等级新旧标准相比相差25倍。
浙江省政府日前印发实施《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今后,浙江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其中,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记者注意到,此前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标准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杭州市、宁波市适用大城市的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0.5-5元;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适用中等城市的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0.4-3元;绍兴市、舟山市、金华市、衢州市及各县级市适用小城市的税额,每平方米税年额0.4-2元;县城每平方米年税额0.4-1元;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2-0.4元。
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而且,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记者 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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