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限制类目录的执行有过渡期吗?
答:本次公告的执行日期为8月23日。公告执行日期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免征台账保证金。执行日期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按新的限制类商品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合同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延期,企业可按补税内销、手册结转、退运出境等规定办理有关手册核销手续。同时,公告对合同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申请对限制类商品品名、商品编码、数量、金额进行变更,其他项目允许变更(如变更口岸)。
公告发布前中西部地区B类企业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在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前不予退还。
问:进口料件和制成品同时列入限制类的如何征收台账保证金?
答:只按限制进口的方式征收台账保证金。不重复计征台账保证金。
问:执行日期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吗?
答:是的。只要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允许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不予受理业务申请,海关也不予受理备案。但可以开展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问:征收台账保证金包括来料加工吗?
答:包括来料加工。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因此,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征收台账保证金不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都须按规定的计征方法缴纳保证金。
问:东部地区具体指哪些省市?
答: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省。其他的省市则为中西部地区。
问:什么是综合税率?
答:综合税率是由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综合计算所得,目前按22%计算。以后由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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