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条
服 务 贸易
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此种谈判应致力于:
(a) 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
(b) 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
(c) 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 五条
投资
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
(a)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
(b)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
(c) 提供投资保护。
第 六条
早 期 收获
1. 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
(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
(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3. "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
(a) 产品范围
(i)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
章 |
描述 |
01 |
活动物 |
02 |
肉及食用杂碎 |
03 |
鱼 |
04 |
乳品 |
05 |
其他动物产品 |
06 |
活树 |
07 |
食用蔬菜 |
08 |
食用水果及坚果 |
(ii)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关税削减和取消
(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 临时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 WTO条款的适用
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一旦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8款谈判达成的相关规定得以执行,上述WTO的条款应被这些相关规定替换和取代。
4. 除了本条上面各款中规定的货物贸易方面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各缔约方应在2003年初探讨在服务贸易方面推行早期收获计划的可行性。
5. 为了推动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合作,本协议附件4中规定的各项活动应予执行或视情况要求加快实施。
第 二 部分
第 七条
其 它 经 济合 作 领 域
1. 各缔约方同意在下列五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
(a) 农业;
(b) 信息及通讯技术;
(c) 人力资源开发;
(d) 投资;以及
(e)湄公河盆地的开发。
2. 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旅游、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
3. 加强合作的措施应包括但不应仅限于:
(a)推动和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如
(i)标准及一致化评定;
(ii)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措施;以及
(iii)海关合作。
(b)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
(c)促进电子商务;
(d)能力建设;以及
(e)技术转让。
4. 各缔约方同意实施能力建设计划以及实行技术援助,特别是针对东盟新成员国,以调整它们的经济结构,扩大它们与中国的贸易与投资。
第 三 部分
第 八条
时 间 框架
1. 在货物贸易方面,关于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关税削减或取消和其他问题的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以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0年,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5年。
2. 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应不迟于2003年12月结束。
3. 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各项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付诸实施,实施时需要:(a)考虑各缔约方的敏感领域;(b)为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4. 对于本协议第二部分中所列的经济合作的其他领域,各缔约方应继续巩固实施本协议第七条中所列的现有的或经同意的各项计划,制定新的经济合作计划,并在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达成协议。各缔约方应迅速采取行动,以便以所有相关缔约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速度尽早实施。这些协议应包含实施其中各项承诺的时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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