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2001年颁布了新的《婚姻法》,里面有一个规定是对婚姻有过错一方对配偶进行精神上的赔偿,这是对中国妇女权益进行了很好的法律保护。可是现实问题是,这种赔偿是很难拿到的,因为取证是非常困难的。有的妇女为了得到赔偿,雇佣了私人侦探,但雇佣私人侦探的费用是非常高的,大部分妇女是付不起的,而且真正的取证也是非常困难的。很多人在忍受着痛苦或者采取了报复措施,对社会产生了不稳定因素,请问黄主席在此方面有什么好的建议。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着新问题,你能否具体谈谈?妇联有什么具体的措施?
2008-09-24 10:32:14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请我的同事洪天慧女士来回答。
2008-09-24 10:35:29
关于《婚姻法》的修改,把过错方专门做了规定,应该加强赔偿,这是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法律制度上的很好进步。
2008-09-24 10:36:04
但是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两方面:一是过错方的断定,证据比较难收集,确认过错方要提交一定的证据;二是即便明确了过错方,应该更多的赔偿,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困难。妇联对于这个问题高度重视,我们正在进行一些工作,下一步的努力也在两方面:一方面对于过错方的判定,应该推动健全有关的司法和法律,特别是在法院执行中的有关具体条例,现在要求太高,女方很难取得完整的证据,在司法执行中应该完善有关的具体条例,或者说应该帮助无过错方能够更好地得到权益的保护,这方面是司法建设上应该进一步加强,妇联也在积极推进。另一方面,妇女的教育问题,妇女应该提高自身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比如婚姻中间出现一些问题,女方应该有一些自我保护能力,对于一些财产、对于一些问题,如果女方一直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和能力,最后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能就处于不利态势。所以妇女权益的宣传和普法教育中,我们也注意帮助妇女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渐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2008-09-24 10:36:30
另外,婚姻家庭的和谐和幸福确实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妇联的一个主体工作就是开展和谐家庭、文明家庭的建设,提高整个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同时也提高大家经营家庭、建设家庭的能力。这样一定会对于家庭建设、社会建设产生良好的影响。
2008-09-24 10:40:58
请问黄主席,妇女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印象中有些妇联干部往往给人一种年龄老化、知识层次不高的感觉。请问黄主席,目前妇联干部队伍中的文化结构和年龄结构以及妇联自身组织建设的现状是怎样的?对今后工作中妇女干部的培养方面有什么具体打算?
2008-09-24 10:42:07
毛泽东有一句至理名言“中国的妇女能顶半边天”,因此妇女工作、妇联工作很重要。全国妇联服务的对象是6.5亿妇女,广大的亿万儿童,关系到全国3.7亿个家庭。
2008-09-24 10:44:17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几年来全国妇联坚持“三服务”的工作宗旨,妇联工作要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儿童、服务基层。还坚持“两手抓”的工作方针,一手抓妇女发展、一手抓妇女儿童的维权。始终坚持“三结合”的工作定位,在“党政之所需、妇女儿童之所急、妇联之所能”的三维交叉点上找准妇联工作的定位。
2008-09-24 10:44:52
我们还十分重视坚持妇女工作的社会化格局,那就是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妇联协调、各方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这些年来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妇联组织重视自身建设,目前妇联干部队伍和组织状况都有了比较大的改善。目前全国妇联系统的专职干部是7.6万多名整体素质是好的,包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都是好的。
2008-09-24 10:47:07
比如这支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都有了明显的变化,大学以上学历有6.4万多人,占妇联干部队伍总数的84%以上,年龄45岁以下的有6。2万多人,占妇联干部队伍总数的81%以上。
2008-09-24 1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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