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企业认为新法的实施僵化了用工机制。请问,尹部长对此有何看法?
2008-09-19 15:13:21
刚才你问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曹康泰主任在他的介绍中已经做了明确回答,但是我也愿意再给你解释一下。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这是大家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从改革开放以来,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发展。从现在来看,应该说是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劳动者有权选择他所要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也有自己的权利选择劳动者。
2008-09-19 15:13:50
大家可能主要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是一种用工机制僵化的表现,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已经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在世界各国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是一种“铁饭碗”。为了使大家能够正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在这次实施条例的制定过程中采用了集中表述的方式,也就是说把劳动者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在内的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一并列举出来,同时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罗列出来,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够比较明确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个“铁饭碗”,对此刚才曹康泰主任也做了非常明确的表述。谢谢!
2008-09-19 15:15:08
我们知道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做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但在现实实践中出现了有个别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请问曹主任,对于这种现象,我们该如何解决?谢谢!
2008-09-19 15:19:54
看来你对劳动合同法还是很有研究的。因为你提的这个问题恰恰是我们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一部分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订合同,而劳动者自己不愿意订合同,法律里没有规定,你说怎么办?所以我说你对这个很有研究,对这个问题抓得很准。
2008-09-19 15:20:45
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谢谢!
2008-09-19 15:21:48
刚才我在讲稿中读到,中国说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我想问,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么长的时间段内,为什么那么久都没有推出劳动合同法法规,而是在现在推出,现在推出是否说所有的经济状况和条件都满足了呢?为什么在现在推出?
2008-09-19 15:23:47
你这个问题同样提得很好。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有一个发展过程,正如你所说的,与它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中国真正开始法制建设是从改革开放开始进行的,到现在也就是三十年的历史。我们从无法可依,逐步实现了现在有法可依。劳动领域立法也是一步一步向前发展的,之所以现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适应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需要制定的。因为在十多年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劳动法,这样就是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具体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还要不断完善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谢谢!
2008-09-19 15: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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