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曹主任,刚才您在介绍的时候也提到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有一些误解,其中之一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关系,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在新的实施条例里关于经济补偿制度方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为什么会做这些规定?谢谢!
2008-09-19 15:50:32
这个问题请我们郜风涛副主任回答。
2008-09-19 15:51:22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我们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劳动合同法原则基础上,对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二是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三是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四是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五是明确将劳务派遣纳入了经济补偿制度。这些规定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希望在执行中把它落实好。谢谢!
2008-09-19 15:51:36
最后一个问题。
2008-09-19 15:52:57
我有两个具体的小问题,一是如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办法比城镇职工的缴费要低,有没有可能这样会更加大城乡差距,因为最终的城乡养老保险应该是一个统一的体系,今后如何衔接?
第二个问题请问曹主任,我们看到实施条例和之前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增加了第18条,列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我们知道当时征求意见的时候,有很多劳动者反应比较激烈。因为之前有一个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我们加一个18条,是不是为了在立法上达到平衡、缓解劳资双方对立情绪的目的?谢谢!
2008-09-19 15:53:26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可能比城镇职工缴费低,这是我们正在设计的一个方案。大家都知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企业缴20%,个人缴8%。现在有一部分农工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比较强。所以要经常流动到他自己的户籍地或者是其他的地方工作,这样企业缴费的那一部分按照目前的规定不能转移,只能带走个人缴费的8%,这对农民工来讲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2008-09-19 15:55:43
所以我们考虑到,农民工可以有两种选择,在异地比较稳定就业而且长期居住在工作地的,他可以选择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对另外一部分流动性比较强的农民工,我们单独设计一个制度模式,就是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上都要减少,而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大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可以携带、可以转移。而这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将来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我们下一步将要设计的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要有一个衔接的机制。也就是说,如果他将来稳定地在城镇居住,他可以转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如果将来他回到原籍去居住,他也可以把现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新农村养老保险。我刚才已经讲到了,这只是目前我们研究起草的一个初稿,下一步我们还会广泛地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农民工的意见,在比较成熟的时候,我们还要按照程序正式报请国务院批准。
2008-09-19 15:58:25
首先我感谢你对我们立法过程的关注,正如你所说的,我们为了解除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误解,因此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里,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集中起来做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草案公布以后,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误解,一部分人认为这个草案又过多地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根据这一部分意见,我们又增加了第18条,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为13种情形,这样就体现了刚才我说的起草过程中坚持的协调性原则,这样两方面的关系都考虑到了。
2008-09-19 16:01:58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增强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程度,对提高立法质量非常重要。我希望在座的记者朋友能够更加关心我们的立法工作,因为我们从今年开始,对经过我们审查的行政法规草案,在报国务院之前,我们基本上都要向社会公开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进行修改完善。这样使我们提请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能够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愿望和要求。谢谢大家!
2008-09-19 16:05:06
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08-09-19 16: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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