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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澄清三大误解 对经济补偿明确规定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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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康泰: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很荣幸有机会同尹部长一起与记者朋友,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交流。我首先简要地介绍一下该条例的起草背景、起草经过、起草中我们遵循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大家知道,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如刚才尹部长介绍的,这个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社会有关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也产生了一些分歧,我们经过广泛调查研究以后,感到这种分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2008-09-19 15:03:39

  • 曹康泰:

一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铁饭碗”、“终身制”,这存在误解;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不是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什么关系,两者能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制定实施条例。

2008-09-19 15:06:44

  • 曹康泰:

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劳动保障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次公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反馈意见82236条。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组织力量到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听取了部分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在主要报纸已经全文见报。

2008-09-19 15:07:36

  • 曹康泰:

在实施条例起草、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给予了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这些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在起草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2008-09-19 15:09:07

  • 曹康泰:

一是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

二是协调性原则。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和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

2008-09-19 15:09:27

  • 曹康泰:

按照上述三个基本原则,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认为在走回头路。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的,为了消除社会误解我们集中起来做了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2008-09-19 15:11:08

  • 曹康泰:

二是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008-09-19 15:11:52

  • 曹康泰:

同时,实施条例还对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方面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下面,我和尹部长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谢谢大家!

2008-09-19 15:12:38

  • 郭卫民: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时介绍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2008-09-19 15:13:02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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