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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答问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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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能否结合您上述提到的修订条款,具体介绍一下在评奖过程中,如何杜绝不同行为主体的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

曹健林:为了杜绝评奖过程中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实施细则》还专门增加了针对不同行为主体违规的处罚措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严肃性。

第九十二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学技术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三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科学技术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这些修改和增加的条款将增加评奖过程中违规的成本,通过很强的制度他律实现主体的自律,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过程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使评奖程序公开透明,监督检查贯穿始终。

记者:修订过程中,听取和采纳了哪些方面的意见?

曹健林:自去年5月《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启动后,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先后七次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科技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和武警总部以及社会力量设奖单位等不同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三次召开评委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听取对《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科技部相关司局对修订稿的意见。同时,我们还结合科技部有关“科技评价与科技奖励”重大专题调研的开展,深入学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听取意见。最后,修订稿基本成形后,我们还征求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意见。大家对于修订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是肯定的,认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更有利于提高国家科技奖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有利于营造创新的环境,有利于更符合现实的需要。十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修订稿,此次修订,目的是为了让更多更好的科技创新成果在阳光下角逐、涌现。(陈磊)

文件链接:

国务院关于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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