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生力量,那么,通过这次修订《实施细则》,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是否会传递一种信息,鼓励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曹健林:是的,本次修订我们调整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相关内涵和条件。例如,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也就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和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的奖励范围。同时,考虑到企业技术创新工程是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主动实施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不一定都列入了国家有关计划,因此,取消了“重大工程类项目”必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条件。
记者: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是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追求的目标,这次修订如何进一步规范推荐、评审程序并且完善监督处罚机制,实现程序公正?
曹健林:在规范推荐、评审程序方面,有了一些新的修订。如:经评定没有获奖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如果再次报奖,由连续两年没有评上须隔一年进行,改为每次没有评上如果再报都须隔一年进行,这样就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在成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不断盲目报奖、重复报奖,浪费个人精力也浪费国家评奖资源。还规定了推荐项目的撤出机制,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一经受理公布,要求撤出者如果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从而通过增加撤出成本,防止轻率申报、随意撤除,增强推荐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再如,增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三大奖推荐评审结果公布的程序,将推荐受理结果一次公布改为推荐受理、初评和评审结果的三次公布,便于社会监督。明确可以在必要时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考察,以加强对重点项目、有争议项目及候选人的审查考核。
我们还进一步完善了异议、监督及处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专门设立了“异议处理”和“监督及处罚”两章。完善了对不同行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明确了对报奖者、推荐者、评审者和评审组织者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增强各类行为主体的自律意识。规范国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应用,规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另外,对异议进行了重新定义,取消了“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的分类。我们认为,成果获奖候选人及其排序异议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异议都很重要,没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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