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新规:让更多创新成果在阳光下涌现
——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就《国家科学技术
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答记者问
1月9日,国家科技奖励大会在北京召开,除了优秀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代表,人们也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到走过30年历程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
2008年底,科技部颁布《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程序和监督处罚机制等方面有何现实意义……近日,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就大家所关注的这些话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我们知道,《实施细则》于1999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2004年科技部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那么,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基于什么考虑?有什么目标?
曹健林:《实施细则》是做好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实现依法评奖、科学评奖的重要保障。《实施细则》颁布之后,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科技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完善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制。这次修订,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认真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国家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现有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所规定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框架体系下,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体制机制,提高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加强政策导向性,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营造创新环境,激励科技队伍,促进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首先,我们对总则条款(第三条)进行了修订,突出了国家科技奖励的政策导向,提出科技奖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营造创新环境”和“造就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以及“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目标。
此外,我们对其它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突出、强化了以下四个主要目标: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的内涵,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的条件标准,适当延缓成果完成后申报国家科技奖励的时限,加强对成果科学性的检验,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开度,保证国家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提高报奖者、推荐者、评审者及评审组织者的自律意识。
记者:近年来,科技界的学风问题广受社会关注,这次修订对急功近利、学术浮躁、报奖“搭车”等现象采取了哪些实质性的遏制措施?
曹健林: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标之一。如将成果完成后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三大奖的时限由一年延长为三年,这就是加强对成果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检验,以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的科学精神,同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为突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尖子人才的奖励,这次修订明确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不得超过6人,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由以前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不限”改为“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位不得超过30个”,在注重团队激励的同时,突出对在成果完成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尖子人才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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