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技兴海长效机制 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部牵头,吸收有关涉海部门组成全国科技兴海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全国科技兴海工作领导机制,全面落实《规划纲要》,推进各涉海部门逐步建立起规划协调和管理有效的运行机制,有机衔接《规划纲要》与海洋科技规划和经济规划的行动部署,定期召开科技兴海经验交流会,举办科技兴海成果展览会。各沿海地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规划纲要》制定本地区的科技兴海规划或行动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建立科技兴海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科技兴海规划实施评估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全国和各沿海地区要定期发布科技兴海公报,逐步形成科技兴海管理和科技为海洋经济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优化政策环境,建立产业发展激励机制
研究制定海洋技术、产业政策和相关配套制度,发布科技兴海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重点鼓励和支持海洋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发。进一步改善促进海洋高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海洋技术(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大政府采购对海洋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对重要海洋技术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海洋技术创新产品或技术实行政府定购制度。在政府采购中规定采购海洋产品的合理比例。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海洋意识,强化海洋文化建设,创建科技兴海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融资引导,建立多元资金投入机制 发挥国家财政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加大对科技兴海的投入力度,推进多元化、社会化的科技兴海投入体系建设,有效形成政府资金和市场资金的对接。国家海洋局和科学技术部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兴海项目的支持力度,相关计划向科技兴海项目倾斜支持。沿海省市要设立科技兴海专项资金,海域使用金要按一定比例重点支持科技兴海;鼓励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海洋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对海洋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支持机制,积极探索科技兴海风险投入机制。
(四)加快人才培养,完善成果转化市场机制 加强海洋高技术产业化人才和团队培养,加速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采用多种方式,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营造宽松环境,鼓励人才流动;鼓励科技人才采取技术入股等方式与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建立有利于激励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人才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和奖励制度。建设以海洋高新技术评价、论证、中试、中介、推广为主要职责的高效中介服务机构。面向企业和市场,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交易、人才和信息交流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服务网络,创建区域性海洋科技服务中心,为海洋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做好科技中介服务。
(五)加强合作交流,形成国际合作促进机制
利用多种渠道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贷款和境外大企业、大财团采取各种合理方式,投入我国海洋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海洋企业全面开拓海外市场,稳步推进海洋企业到海外进行战略性投资,积极引导和支持海洋企业建立海外研发机构,鼓励海洋企业加快国际化经营,参加国际技术联盟。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形成内外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