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阿沛·阿旺晋美亲切交谈(图片来源:人民网)
阿沛·阿旺晋美在回忆“十七条协议”谈判中有关解放军进藏问题时说:“万一协议不符合达赖喇嘛的意愿,他以不同意让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边疆这一条为借口去了国外怎么办呢?我们要求中央在协议里写上一条,就是协议签订后,如果达赖喇嘛和噶厦承认,那是再好不过了;如果达赖喇嘛不承认,到国外去了,应该允许他到国外去看一年,看到西藏情况有好的变化,有发展时,他再返西藏,到时中央保证维持达赖固有地位和职权。我们提出这个要求后,中央答应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条协议’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这条写进协议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议论,建议写在附件里。我们也同意了。”他的这个发言稿,后来收入《西藏七百年》一书中。
“十七条协议”有两个附件,一个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内容诸如进藏兵力一个军左右、藏军改编、解放军经费及物资由中央供给等。另一个是“西藏地方政府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内容主要是执行协议第一年,达赖喇嘛可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返职,地位职权不变等。
土丹旦达在1982年的文章中回忆,协议签订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即把“十七条协议”全文发电报到亚东。亚东回电报说,需将协议附件全文电发亚东,等待研究决定。因当时北京到亚东的电报要通过印度转发,往复需很长时间,我们回电说:“协议附件关系国家机密,不能电发,只能我们带回。”但噶厦和达赖坚持要看到文本文件才能对“十七条协议”正式表态。
6月,受中央委派,中央政府代表张经武携带毛泽东给达赖的亲笔信,千里迢迢,经香港和印度,跋涉一个月到达亚东。同行有凯墨·索安旺堆、桑颇·登增顿珠、土丹旦达、尧西·彭措扎西等人。
据赵慎应所著《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一书所述,当张经武走进达赖的住室时,达赖从座椅上站起,跨前几步迎接,并让座。达赖和张经武在两把紫檀木椅上入座,张经武和蔼地问候达赖喇嘛身体健康。达赖有礼貌地问候毛主席身体健康,并说张将军路上辛苦啦。张经武说,您亲自派代表到北京谈判,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对您这种爱国态度,毛主席非常赞赏,非常高兴。张经武说着向达赖递交了毛主席的亲笔信和协议副本以及两份附件。
毛主席在信中说:“西藏地方政府在你亲政以后,改变了以往的态度,响应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号召,派遣以阿沛·阿旺晋美先生为首的全权代表来北京举行谈判。你的这项举措是完全正确的。……我希望你和你领导的西藏地方政府认真地实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尽力协助人民解放军和平开进西藏。”
最终,达赖喇嘛回到拉萨。
许多年来,达赖集团在歪曲“十七条协议”时,都提到协议附件之事。所谓“西藏流亡政府”在针对“十七条协议”的声明中说:“中共对十七条有附加的七条协议至今保密而不向外界宣传。另外还有三条,由于当事人忘却失忆或由于压力而在五十年之后的今天仍然是个秘密。”
为什么“十七条协议”的附件没有公布呢?其中一个附件为消除西藏地方政府对人民解放军进藏驻守边防的疑虑,明确规定了进藏的兵力及藏军今后逐步进行改编。这在当时确属军事机密,当然只能内部掌握,不能对外宣布。另一附件设置的前提是:如果达赖不同意协议,跑去了国外,可让他观望一年时间,只要再回来,中央还认可他的地位。事实是,达赖接受了“十七条协议”,没有去国外,而是从亚东回到了拉萨,认可并批准了协议,还给毛主席发了拥护协议、执行协议的电报。原先的附件也就没有公开的必要了。
“十七条协议”的法律地位不容否定
无论哪条协议的签订,都要经过协商、谈判、签字、决定、批准、公布的过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十七条协议”经历了上述所有的过程,其严肃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1951年8月17日,达赖回到拉萨后,亲自听取了阿沛·阿旺晋美的汇报。这段时间,西藏地方僧俗官员不时就协议展开讨论,爱国的支持,亲帝国主义的反对,两种意见都很激烈。而中央代表张经武,则积极做上层人士工作,逐一拜访四品以上官员,赠送协议的藏文文本,耐心讲解协议内容。
10月20日,噶厦在布达拉宫召开了300多人参加的西藏僧俗官员大会,参加和谈的代表们在会上详细介绍了每个条款从协商到签字的整个经过。
了解了协议签订的经过以后,噶厦决定接受“十七条协议”,并由达赖批准了噶厦和三大寺代表签字并盖有四个大印的这个决定。10月24日,达赖喇嘛向毛主席发出拥护“十七条协议”的电报:“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
毛主席复电达赖喇嘛:“你于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来电,已经收到了。我感谢你对实行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的努力,并致衷心的祝贺。”
西藏和平解放以后至达赖集团叛逃境外之前,“十七条协议”一直是西藏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履行的法律性文件。
针对达赖集团对“十七条协议”合法性的指责,加拿大学者谭·戈伦夫在《现代西藏的诞生》一书中说:“如果这些指责是真的,为什么达赖喇嘛在给北京的信中没有提出来呢?再者,如果这个协议是强加人身上的,为什么达赖喇嘛和几乎所有贵族都回到拉萨并和中国人在一起共事?”
他评介道:“达赖喇嘛争辩说,五十年代没有提出这些不满是因为当时西藏人和中国人关系较好,因此‘没有必要’公开这些事情。达赖喇嘛这些说法是难以令人置信的。无论怎么说,事实是达赖喇嘛和他的官员们都回到了拉萨,并同汉人们一起合作了,这本身就证明了‘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
回首过去,当年正是在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签订了“十七条协议”。也正是这个和平协议,使西藏全境获得和平解放,并得到西藏僧俗民众真心实意的拥戴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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