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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65%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 约30%成年人成啃老族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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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老族”是个舶来词,用来形容那些到了就业年龄却赋闲在家,衣食住行全靠父母的年轻人。他们早已长大成人却没有自己的谋生手段;他们心安理得地靠着父母养活,花销不菲从不“手下留情”……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啃老”引发的案件。“啃老族”赵某和妻子会某结婚后跟父母一起生活,稍不如意就打骂父母。最后,忍无可忍的父母只好将不孝之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搬出房屋。

经审理,法院对这起特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会某于判决生效后搬离父母的住所。

据悉,这是郑州法院对“啃老族”说“不”的第一案。

养儿不孝父母无奈起诉法院判决“儿子搬出去”

赵某出生于1974年,2000年结婚。因为没有住房,赵某夫妻和父母一同住在父母购买的房子中。“我们对儿子的要求是有求必应,处处替他着想,但儿媳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和我们发生争执,甚至打骂我们。为了子女的幸福和谐,我们一忍再忍。而儿媳却无视我们的忍让,反而认为我们软弱可欺,仍旧为所欲为。”说起儿子、儿媳的种种劣迹,赵母既后悔又伤心。

赵父说,儿子娶妻以后,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儿子、儿媳甚至辱骂前来探望的亲戚朋友。2006年年底,在无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儿媳打了我一个耳光,并把室内玻璃砸坏。今年4月,儿子、儿媳吵架,儿媳在家里装疯卖傻大闹一场。我们到居委会和派出所报了案,他们也到家里进行过调解,但没有效果。我们实在无法忍受儿子、儿媳的所作所为,为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要求他们立即从我们所有的房屋内搬出。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套房屋的所有人是两名原告,他们对该房屋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原、被告虽然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给双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两名被告立即从自己所有的住房内搬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应当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啃老族’,以往人们大多是从道德方面抨击,二七区法院的做法却是通过法律对‘啃老族’迎头一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此案让那些“啃老族”明白,他们的“啃老”行为不是没有办法“医治”的,法律同样可以对他们说“不”。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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